崂山矿泉水是我国唯一

具有百年历史的水品牌

其悠久的历史与青岛啤酒齐名

一瓶晶莹透亮的矿泉水

实则是一个

风云变幻、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市场江湖”

市场竞争异常激烈。

近年来,市场上仿冒、攀附崂山矿泉水的企业更是数不胜数。这不,“崂小”竟和“崂山”攀起了亲戚!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目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

不是“亲戚”关系是侵权

去年,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都与蓝色包装的崂山矿泉水极为相似: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山矿泉水系中华老字号产品,其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被告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

故此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模仿原告“崂山矿泉水”产品的外包装;

2.销毁涉案侵权产品;

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涉嫌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40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产品系知名商品,其包装是特有包装、装潢。原、被告经营范围近似,双方系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

被告在使用商品包装装潢时,对原告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本应有合理避让义务,但被告生产的涉案商品的包装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与原告产品极为近似,特别是矿泉水产品系快速消费品,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决定时间较短,不会施以过多注意力识别商品的包装,在两种商品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近似、各设计要点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原告主张的万元的赔偿数额,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结合原告正品的知名度、销量及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时间、侵权恶意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和请求等情况综合考虑,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

泓翎科技分析

不同的经营者之间是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各自的商品包装、装潢设计,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设计创新的!但是学习与借鉴的结果不能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极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则是一种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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